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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抢注之正当性研究---以“樊记”商标抢注为例

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曹新明  时间:2011-11-08  阅读数:

并且抢注后并未使用而是为了阻止东林公司的商品进入德国市场甚至欧盟市场否则将失去该商标另外我国永利电子厂的 奇美鸟 商标在阿联酋被抢注因为找到了抢注者 恶意 的证据而夺回了 奇美鸟 商标如果找不到抢注者 恶意 的证据永利电子厂就得花高价从抢注者手中受让该商标

2. 被抢注商标已经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如果被抢注标记尚未被使用或者已经退出市场不再被使用了抢注行为就是正当的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就尚未使用的商标輩訛輷而言因为该商标所有人尚未将其商标与具体的商品或者服务相连接不能对抗抢注者对于已经使用并且已经具有了一定知名度的标记才有可能主张抢注者违反诚实信用原则阻止其注册例如重庆有友公司的 泡椒凤爪 使用的 “Yoyo”商标虽然自公司成立时起就在其经营的泡椒凤爪 上同时使用 有友 “Yoyo”商标但是被台湾的一家公司在大陆抢注后有友公司没有夺回来其原因在于有友公司虽然一直在使用“Yoyo”商标但由于同时与中文商标 有友 并用导致消费者只知中文 有友不知英文 “Yoyo”,最后因为无法证明其知名度所以没有夺回来

 

3.抢注者并不打算使用抢注商标抢注者将他人已经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的标记抢先注册以后并没有在经营活动中使用而且也不打算使用其目的就是阻止被抢注者以此商标从事正常的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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