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抢注之正当性研究---以“樊记”商标抢注为例
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曹新明 时间:2011-11-08 阅读数:
并且抢注后并未使用,而是为了阻止东林公司的商品进入德国市场甚至欧盟市场,否则,将失去该商标。另外,我国永利电子厂的 “奇美鸟 ”商标在阿联酋被抢注,因为找到了抢注者 “恶意 ”的证据而夺回了 “奇美鸟 ”商标。如果找不到抢注者 “恶意 ”的证据,永利电子厂就得花高价从抢注者手中受让该商标。
2. 被抢注商标已经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如果被抢注标记尚未被使用或者已经退出市场不再被使用了,抢注行为就是正当的,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就尚未使用的商标輩訛輷而言,因为该商标所有人尚未将其商标与具体的商品或者服务相连接,不能对抗抢注者。对于已经使用并且已经具有了一定知名度的标记,才有可能主张抢注者违反诚实信用原则,阻止其注册。例如,重庆有友公司的 “泡椒凤爪 ”使用的 “Yoyo”商标,虽然自公司成立时起就在其经营的“泡椒凤爪 ”上同时使用 “有友 ”和 “Yoyo”商标,但是,被台湾的一家公司在大陆抢注后有友公司没有夺回来,其原因在于有友公司虽然一直在使用“Yoyo”商标,但由于同时与中文商标 “有友 ”并用,导致消费者只知中文 “有友”,不知英文 “Yoyo”,最后因为无法证明其知名度,所以,没有夺回来。
3.抢注者并不打算使用抢注商标。抢注者将他人已经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的标记抢先注册以后,并没有在经营活动中使用,而且也不打算使用,其目的就是阻止被抢注者以此商标从事正常的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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