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使用专利产品之责任形式检讨
来源:云南师范大学学报 (哲学社会科学版) 作者:韩赤风, 刘庆辉 时间:2016-05-06 阅读数:
,专利权人的真正损害是损失了一份专利产品的市场份额,对他进行经济赔偿就足以恢复其专利权的圆满状态,使用人继续使用专利侵权产品并不会再次破坏专利权的圆满状态。如果停止使用专利产品会妨害公共利益,或者对使用人的利益造成过大的损害,基于公共利益和利益平衡的考量,应当对专利权人停止侵害请求权予以限制,采用损害赔偿代替停止侵害的责任方式。这样处理,既可以确保专利权人的经济利益得到保护,恢复其专利权的圆满状态,又不损害公共利益,或者对使用人的利益造成过大的损害,兼顾了各方的利益。
总之,停止侵害请求权虽然是专利权人的权利,但是其行使应当保持必要的限度,不得滥用,当损害赔偿的方式足以恢复其受损的专利权状态,为了不损害公共利益或者合理平衡专利权人和使用人之间的利益,应当对停止侵害请求权进行限制。
(三)法解释论:停止侵害是可选择适用的责任形式
根据我国专利法第11条和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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