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使用专利产品之责任形式检讨
来源:云南师范大学学报 (哲学社会科学版) 作者:韩赤风, 刘庆辉 时间:2016-05-06 阅读数:
,我国对非法使用行为进行了一般性的禁止,只要非法使用行为成立,均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承担何种责任形式,专利法并未明文规定。司法实践中的通常做法是,只要认定专利侵权成立,当然适用停止侵害的责任方式,这一做法被一些学者概括为“停止侵害当然论”①。知识产权“停止侵害当然论”,主要源于人们普遍将知识产权视为准物权,在设计知识产权保护模式时类推适用物权保护模式。② 但是,专利权客体和物权客体在性质上差异较大,“停止侵害当然论”的观点值得反思,停止侵害并不是非法使用行为的当然责任形式。
(一)比较法考察
1.美国法上的禁令制度。美国专利法上的禁令大致相当于我国专利法上的停止侵害责任,其对禁令的态度于我国具有一定的参考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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