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使用专利产品之责任形式检讨
来源:云南师范大学学报 (哲学社会科学版) 作者:韩赤风, 刘庆辉 时间:2016-05-06 阅读数:
。同理,为了交易安全和效率,专利法不可能要求经营者在购买产品前全面调查产品的专利权状况,这一要求既不可能,也缺乏效率,因此,在生产经营者善意购买并使用专利侵权产品(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是专利侵权产品)时,基于其善意和交易安全的考虑,不应当适用停止侵害的责任方式。
最后,在保护专利权人利益的同时,要兼顾市场经济效益。一方面,上面说到的交易安全也涉及经济效益的问题。如果对于善意购买专利侵权产品并使用的行为,也一律要求停止使用行为,则无疑给产品采购方设置了一个繁重的义务:全面调查清楚产品的专利权状况,确保不存在权利瑕疵,才能购买。这一义务的设置显然是损害经济效益的,将极大地提高交易成本。另一方面,如果不用经济赔偿代替停止使用的责任方式,责令使用人停止使用专利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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