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使用专利产品之责任形式检讨
来源:云南师范大学学报 (哲学社会科学版) 作者:韩赤风, 刘庆辉 时间:2016-05-06 阅读数:
要在权利人利益与公共利益、权利人利益与侵权人利益之间进行充分的比较、衡量。对于产品专利,最严重的侵权行为是制造、销售、许诺销售及进口等源头行为,控制源头行为才能根本上保护专利权,非法使用行为只是末端的侵权行为,危害性大为降低。因此,对于非法使用行为应当优先使用损害赔偿的责任方式,如果对权利人进行了充分的经济赔偿,停止使用行为会损害公共利益,或者过度损害使用人利益、造成利益严重失衡的,不应当再适用停止侵害的责任方式。
其次,要兼顾专利权人利益的保护和交易安全的保护。专利权人利益属于个体利益,交易安全属于市场经济中的公共利益。根据法的一般原则,如果个体利益和公共利益有冲突,前者应当让位于后者。民法上对于交易安全予以优先保护,如物权上的善意取得制度,即为了交易安全的法政策目标而不得不损害权利人的个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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