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使用专利产品之责任形式检讨
来源:云南师范大学学报 (哲学社会科学版) 作者:韩赤风, 刘庆辉 时间:2016-05-06 阅读数:
、进口、使用其专利产品。对于非法使用行为而言,专利权人的真正损害是损失了一份专利产品的市场份额,对他进行经济赔偿就可以恢复其受损的专利权,继续使用专利侵权产品并不会对专利权人造成新的损害,不会妨碍专利权人对专利技术方案的处分。也就是说,一旦对专利权人进行了经济赔偿,受损的专利权就恢复到圆满状态,“侵害”状态消除了,后续的使用行为不再是侵害行为。
再次,专利侵权的源泉在于非法制造和流通(包括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应当绝对制止的是制造、流通等源头行为,而不是使用行为,使用行为仅仅是市场上的终端行为,危害远远小于制造和流通行为。对于使用行为,考虑到个案公正和利益平衡,如果能用其他的责任方式可以将受损的专利权恢复原状,则没有必要适用停止侵害的责任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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