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使用专利产品之责任形式检讨
来源:云南师范大学学报 (哲学社会科学版) 作者:韩赤风, 刘庆辉 时间:2016-05-06 阅读数:
其次,专利权的特殊性决定了专利侵权可以不适用停止侵害的责任方式,这点与物权显然有别。物权的客体是有形的,物权内容体现为物权人对物权客体的事实上或法律上的支配,如果他人侵害物权,则意味着侵权人妨碍了物权人对于物权客体的支配,如果不停止侵害,物权人就无法真正行使物权,因此,侵害物权的责任形式当然包括停止侵害。② 专利权则有所不同。知识产权的客体具有无形性,专利权的客体是无形的技术方案,技术方案具有共享性,可以由多人同时使用。他人非法使用专利产品,只是非法利用了其技术方案,并不妨碍专利权人对其技术方案的处置权利,专利权人仍然可以依法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使用其专利产品,也可以禁止他人非法制造、许诺销售、销售
网站创始人
- 个人简介:(学术)
-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 知识产权法研究所所长、无形资产管理研究中心主任
- 北京大学法学博士
-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后
- 邮箱:fengxiaoqingipr@sina.com
- 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25号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法研究所
- 个人简介:(实务)
- 最高法院案例指导工作专家委员会委员
- 最高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研究中心首届研究员
- 中欧仲裁中心仲裁员
- 深圳、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 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 中国律协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委员
- 中国审判研究会知识产权审判理论专业委员会委员
热点文章排行
联系我们更多>>
- 通讯处:(Zip:100088)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25号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法研究所(Zip:100088)
点击进入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