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使用专利产品之责任形式检讨
来源:云南师范大学学报 (哲学社会科学版) 作者:韩赤风, 刘庆辉 时间:2016-05-06 阅读数:
为了保护专利权人的利益,则应当按照专利权人的要求适用停止侵害的责任形式,这是保护专利权的当然之义,不再赘述。
五、 结论及建议
虽然非法使用专利产品的行为为我国专利法第11条所禁止,但是在司法实践中若不考虑具体案型当然适用停止侵害的责任方式,可能损害公共利益或损及个案公平,并损害社会整体经济效益。为了确保个案公正,不过度损害社会经济效益,在目前阶段宜通过法律解释技术,对非法使用行为做出类型化的区分处理,明确涉及公共利益的非法使用或者善意购买专利产品并非法使用的行为人只承担赔偿损失不承担停止侵害的责任。在今后专利法修法时,宜在专利法中做出明确的区分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及其说明(公开征求意见稿)》(第十三稿,2015年2月下发)第
网站创始人
- 个人简介:(学术)
-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 知识产权法研究所所长、无形资产管理研究中心主任
- 北京大学法学博士
-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后
- 邮箱:fengxiaoqingipr@sina.com
- 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25号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法研究所
- 个人简介:(实务)
- 最高法院案例指导工作专家委员会委员
- 最高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研究中心首届研究员
- 中欧仲裁中心仲裁员
- 深圳、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 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 中国律协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委员
- 中国审判研究会知识产权审判理论专业委员会委员
热点文章排行
联系我们更多>>
- 通讯处:(Zip:100088)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25号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法研究所(Zip:100088)
点击进入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