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使用专利产品之责任形式检讨
来源:云南师范大学学报 (哲学社会科学版) 作者:韩赤风, 刘庆辉 时间:2016-05-06 阅读数:
还有一个问题,这里是否需要区分使用行为的善意、恶意?上面讨论的情形更适合于使用人善意的情形。但是,在使用人恶意的情形,亦即使用人明知是专利侵权产品还进行非法使用的,应当如何处理?这里仍然应当进行利益平衡。在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之间,法律优先保护公共利益,非法使用行为涉及公共利益,责令停止有损公共利益,不具有正当性。可是,不责令停止似乎又纵容恶意的使用行为。因此,为了既不损害公共利益,又不纵容恶意行为,则只能采用经济赔偿措施,可根据使用人的恶意程度加大赔偿力度。这在比较法上也有依据,例如美国专利法上,侵权人的恶意往往会加重其赔偿责任。①
(二) 善意购买专利侵权产品并非法使用的行为
按照民法的一般观点,善意是指不知情,不存在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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