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使用专利产品之责任形式检讨
来源:云南师范大学学报 (哲学社会科学版) 作者:韩赤风, 刘庆辉 时间:2016-05-06 阅读数:
26条、27条的规定也与上文的精神相吻合,说明最高人民法院已经意识到司法实践中一些使用行为的特殊性,有意通过司法解释的形式对促进公共利益和善意购买专利侵权产品并使用的行为做出特殊处理。如果最高人民法院最终出台的司法解释能够保留这两条,在司法实践中取得较好的效果,则在今后的专利法修法中应当予以明确。具体而言,可以在现行专利法第七章“专利权的保护”中,增加侵权处理条款,具体如下:
“第XX条 为生产经营目的,未经许可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使用、进口他人专利产品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责任。
前款所称使用涉及公共利益的,或者系善意购买并使用他人专利产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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