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使用专利产品之责任形式检讨
来源:云南师范大学学报 (哲学社会科学版) 作者:韩赤风, 刘庆辉 时间:2016-05-06 阅读数:
赔偿损失的责任,但法院可以依照民法通则第134条和侵权责任法第15条的规定,根据具体案情单独适用或者合并适用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中的某种或某几种责任方式,停止侵害并不是当然的责任方式。①
首先,依照民法通则第134条和侵权责任法第15条的规定,法官享有选择和确定责任方式的权利,并不完全受专利权人请求的限制,具体选择何种责任方式,要视具体案情、侵权的性质而定。虽然权利人可以行使停止侵害请求权,但是,如前所述,停止侵害请求权的行使有必要的限度,在必要的情况下可以予以限制。民法通则和侵权责任法均未明确规定,一旦侵权成立,就当然要适用停止侵害的责任方式,因此法官有自由裁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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