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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使用专利产品之责任形式检讨

来源:云南师范大学学报 (哲学社会科学版)  作者:韩赤风, 刘庆辉  时间:2016-05-06  阅读数:

赔偿损失的责任但法院可以依照民法通则第134条和侵权责任法第15条的规定根据具体案情单独适用或者合并适用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中的某种或某几种责任方式停止侵害并不是当然的责任方式

首先依照民法通则第134条和侵权责任法第15条的规定法官享有选择和确定责任方式的权利并不完全受专利权人请求的限制具体选择何种责任方式要视具体案情侵权的性质而定虽然权利人可以行使停止侵害请求权但是如前所述停止侵害请求权的行使有必要的限度在必要的情况下可以予以限制民法通则和侵权责任法均未明确规定一旦侵权成立就当然要适用停止侵害的责任方式因此法官有自由裁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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