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使用专利产品之责任形式检讨
来源:云南师范大学学报 (哲学社会科学版) 作者:韩赤风, 刘庆辉 时间:2016-05-06 阅读数:
这为我们解释我国停止侵害责任方式的适用提供了参考经验。
(二)停止侵害请求权应当根据情况予以限制
在传统民法领域,侵权责任仅为损害赔偿责任,⑤停止侵害并不是侵权的责任方式,而是物权请求权的效力和内容。我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不同于传统大陆法系的侵权法,对侵权责任方式进行了改造,将本属于绝对权请求权内容的停止侵害请求权列为侵权责任方式之一。因此,在我国侵权法上,尽管停止侵害是侵权责任方式,但是我们还是应当从绝对权请求权的视角来认识停止侵害请求权。停止侵害请求权是知识产权请求权的基本效力,是维护知识产权之圆满性的基本保护手段。当知识产权的圆满性受到妨害或侵害,权利人就有权请求侵害人除去妨害或侵害。但是,基于权利不得滥用的基本法理,停止侵害请求权的行使以恢复权利的圆满状态为限,不得滥用。关于构成权利滥用的标准,各国规定不一。根据《国际比较法百科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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