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使用专利产品之责任形式检讨
来源:云南师范大学学报 (哲学社会科学版) 作者:韩赤风, 刘庆辉 时间:2016-05-06 阅读数:
这种抽象规定若不加区分地普遍适用于个案,可能导致个案不公,违反利益平衡的法理,也与专利制度的初衷不符。本文从实践中的问题出发,运用法律解释学技术,阐明停止侵害并非非法使用行为的当然责任形式,尝试对非法使用行为进行类型化区分,确定相应的责任形式,并提出修法建议。
二、 停止侵害不是非法使用行为的当然责任形式
我国专利法第11条规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据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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