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使用专利产品之责任形式检讨
来源:云南师范大学学报 (哲学社会科学版) 作者:韩赤风, 刘庆辉 时间:2016-05-06 阅读数: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考虑到涉案专利产品有利于环境保护,具有很好的社会效应,为了平衡权利人利益和社会利益,没有支持原告关于停止侵害的诉讼请求。以上两案均是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再如,在“软袋输液生产线专利侵权纠纷案”中,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考虑到使用人的善意和专利权人和使用人之间的利益平衡,没有判决使用人停止使用专利产品。以上列举的3个案例,反映出实践中非法使用行为具有多种样态的事实。司法除了要贯彻普遍的正义,也要探讨个案的正义。面对司法实践中的复杂事实,我们不得不反思我国专利法第11条的规定,或者反思司法实践中的主流观点。如果司法诉讼中认定非法使用行为成立,就一律判决停止使用,在很多案例中恐怕是有失公允的。上述3个案例,有关法院正是考虑到公共利益和个案公平等因素,才没有判决停止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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