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请登录], 新用户?[免费注册] 设为首页|添加收藏|联系我们|网站地图|English
当前位置: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 论文精粹 >  文章

专利法第三次修改述评

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  时间:2010-12-22  阅读数:

2000年制定的《第486号决议》第26条规定,若申请专利的产品或方法从原产于某一成员国的遗传资源或副产品中获得或开发而来,应提供获取合同副本;第75条规定,若申请专利的产品或方法从原产于某一成员国的遗传资源或副产品中获得或开发而来,而申请者无法提供获取该遗传材料的合同副本时,国家主管部门可以依职权或利益相关者的请求宣布该专利权无效。印度2002年、2005年相继出台的专利法修正案也都规定了遗传资源专利申请的来源披露义务。如印度2002年《专利法》修正案第8条规定,当在发明中使用生物材料时,在说明书中应公开来源和原产地。[57]

应当说,要求披露遗传资源来源的目的在于保护遗传资源的财产权,保护遗传资源来源地国家或地区的利益。在相当长的时间内,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之间在生物遗传资源技术方面存在巨大差距。[58] 发展中国家尽管遗传资源丰富,但终归是有限的,发达国家跨国公司大量掠夺必然导致发展中国家日后利用遗传资源发展自己的生物技术受到限制。并且在该领域还存在“反向技术转移”现象,即来源于发展中国家的遗传资源的知识被转移到发达国家并促进了其经济社会发展,发展中国家却几乎没有得到收益。[59] 鉴于这种情况,对依赖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披露其来源就成为一个基本的要求。实际上,遗传资源披露也是落实《生物多样性公约》(CBD)确立的针对遗传资源的国家主权、获取遗传资源的知情同意以及使用遗传资源的惠益分享原则的基础。[60] CBD缔约大会(CBD COP)第VI24号决定即要求缔约方和各政府:如果申请的主题涉及或者在开发中使用了遗传资源,在知识产权申请中鼓励公开遗传资源的原产国,作为跟踪遵守实现知情同意和同意获取该遗传资源的相互约定条件的一种可能手段。[61] 2001年,来自94个缔约国政府和其他机构的约350名代表在德国波恩召开了关于获取与惠益分享不限额工作组会议。《关于获取遗传资源并公正和公平分享其利用所产生惠益的波恩准则》(《波恩准则》)对遗传资源的分享和惠益分享提出了具体的建议,其中包括鼓励为该发明提出的知识产权申请中披露遗传资源的起源国。[62]

我国是世界上遗传资源最为丰富的国家之一,遗传资源也是我国十分重要的战略资源。通过在专利法中对遗传资源进行规范,是我国通过立法保护遗传资源的重要体现和保障。其中规定依赖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信息披露义务就是一个重要方面。我国目前正在制定遗传资源管理方面的规定,[63] 遗传资源管理和保护的立法趋向是通过不同的法律形式建立遗传资源法律保护体系,其中专利法负责与遗传资源有关的发明创造专利申请和保护的问题。对于依赖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2009年《专利法》要求申请人在专利申请文件中说明该遗传资源的直接来源和原始来源;申请人无法说明原始来源的,应当陈述理由。这一规定有利于我国主管部门了解遗传资源的获取与利用是否符合国际上规定的知情同意原则和惠益分享原则,便于保护来自于我国的遗传资源的提供者的利益,促进遗传资源惠益共享。

(三)外观设计专利申请问题

1.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提交文件的要求

相关文章
商标法第三次修改立法建议与理由
注册驰名商标需要扩大保护、但亦存在“度”的限制——“杏花村”商标注册行政纠纷案解
3.3凸显我国凸显我国对自主创新的重视
《出版管理条例》最新修订的重大意义和内容探析
私人复制著作权问题的立法规制透视——兼论我国《著作权法》之完善
网站创始人
个人简介:(学术)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知识产权法研究所所长、无形资产管理研究中心主任
北京大学法学博士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后
邮箱:fengxiaoqingipr@sina.com
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25号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法研究所
个人简介:(实务)
最高法院案例指导工作专家委员会委员
最高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研究中心首届研究员
中欧仲裁中心仲裁员
深圳、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中国律协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委员
中国审判研究会知识产权审判理论专业委员会委员
热点文章排行
联系我们更多>>
通讯处:(Zip:100088)
点击进入免费咨询>>

All rights reserved  备ICP证号:京ICP备12039890号 公安备案号:京公网安备:11011402010413号

技术支持:律师营销网  您是网站第位访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