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法第三次修改述评
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 时间:2010-12-22 阅读数:
[61] 参见WIPO秘书处:《关于遗传资源和传统知识有关的公开要求的技术研究报告草案》,WO/GA/30/7 Add 1, 第81段。转引自马海生:《遗传资源保护与专利申请中遗传资源披露》,《知识产权》2007年第3期,第39页。
[62] 参见国家知识产权局条法司编:《<专利>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次修改专题研究报告》,知识产权出版社2006年版,第565页。
[63] 如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正在起草《遗传资源管理条例》。
[64] 参见2000年《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3条的规定。
[65] 参见另外,在本次修改专利法的过程中,曾一度还提出应对“部分外观设计”给予专利保护,其主要考虑是一则美国、日本、德国、韩国等很多国家为之提供保护,二则与外观设计专利国际申请时优先权的适用有关。但2009年专利法没有采纳这一建议。
[66]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研究》,2003年第6期。转引自程永顺:《对专利法修订草案的几点建议》,《中国专利与商标》2007年第3期。
[67] 国家知识产权局条法司著:《新专利法详解》,知识产权出版社2001年版,第282页。
[68] 以2006年为例,当年中国法院共受理专利纠纷案件3196件,其中70%为专利侵权纠纷案件,当年审结3227件。各地专利行政管理部门受理专利纠纷案件1270件,当年处理结案973件。参见:《专利法第三次修改强化对专利权的保护》,http://www.ce.cn/xwzx/gnsz/gdxw/200704/17/t20070417_11066141.shtml,最后访问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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