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法第三次修改述评
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 时间:2010-12-22 阅读数:
[91] 根据中国现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1条的规定,物质技术条件是指本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
[92] 例如,对于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没有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如何确定该发明创造的权利归属,似乎没有明确。
[93] 参见 Trips协议第62条之五。
[94] 《送审稿》第72条规定:“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超过诉讼时效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请求专利行政管理部门处理的,可以对起诉或者请求处理之日前两年内的侵权行为获得赔偿;无正当理由超过诉讼时效三年后才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请求专利行政管理部门处理的,无权对起诉或者请求处理之日前的侵权行为获得赔偿;在上述情形下,侵权行为在起诉书或者请求处理时仍在继续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专利行政管理部门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95] 该条规定:“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有关行为、意思表示或者沉默使实施其专利的单位或者个人由理由相信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不会对该实施行为主张权利,随后又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请求专利行政部门处理,其权利主张明显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无权对起诉或者请求处理之日前的实施行为获得赔偿,也无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专利行政管理部门责令该单位或者个人停止实施行为。
[96] 这一规定也是考虑到Trips协议的规定。根据该协议第48条,如果应一方当事人的请求采取措施,而该当事人滥用了执法程序,司法机关应当有权责令该当事人向受到错误禁止或者限制的另一方当事人由于这种滥用而遭受的损害提供足够的赔偿。
- 个人简介:(学术)
-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 知识产权法研究所所长、无形资产管理研究中心主任
- 北京大学法学博士
-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后
- 邮箱:fengxiaoqingipr@sina.com
- 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25号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法研究所
- 个人简介:(实务)
- 最高法院案例指导工作专家委员会委员
- 最高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研究中心首届研究员
- 中欧仲裁中心仲裁员
- 深圳、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 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 中国律协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委员
- 中国审判研究会知识产权审判理论专业委员会委员
- 通讯处:(Zip:100088)
点击进入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