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法第三次修改述评
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 时间:2010-12-22 阅读数:
[53] 当然,遵从Trips协议的规定也是一个重要考虑。根据该协议规定,外观设计如果与已知的外观设计特征的组合没有显著区别的,即为不是新颖的或者原创的外观设计。
[54] 参见2009年专利法第26条。
[55] 参见冯晓青、杨利华主编:《知识产权法学》(第2版),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8年版,第223页。
[56] 即将“表述”改为“限定”。这就更明确地体现了权利要求对专利保护范围的限定作用。
[57] 在2006年Trips协议理事会中,中国和巴西等发展中国家要求增加协议第29条之二,规定当所涉及的专利申请主题衍生于或来自于生物资源,成员应当要求申请人披露该资源和(或)相关传统知识的提供国、在提供国得之于谁以及经合理调查后获知的起源国。成员也应要求申请人提供包括符合提供国法律要求的关于获取的事先知情同意和(或)相关传统知识商业或其他利用所得利益的公平、公正分享的证据在内的信息。参见严永和:《传统资源的保护与我国专利法的因应》,《知识产权》2007年第3期,第35~36页。
[58] 一份生物技术专利调查表明,在1990~1995年间,全球授予约25,000项专利,其中37%专利源自美国、37%专利源自日本、19%专利源自欧洲,剩余7%才属于包括发展中国家在内的其他国家。参见Intellectual Property Protection and Biotechnology: Issues and Process for African Consensus, at http://www.ifpri.org/africadialoge/pdf/ipppaper.pdf, Dec.10, 2006, pp.10~11,11.
[59] 同上注。
[60] 有学者认为,建立遗传资源披露制度也是构建专利制度与遗传资源管理制度间的联系的必要因素。原因是,在涉及遗传资源的专利申请中披露遗传资源的来源,并由于专利申请、转让、许可等行为的等级公告制度而使得对遗传资源的使用的监督、控制容易实现。这样就可以“建立专利立法和遗传资源立法之间的积极的联系,改进惠益分享”。参见马海生:《遗传资源保护与专利申请中遗传资源披露》,《知识产权》2007年第3期,第38页;《土地和当地社区的知识、创新和实践》,UNEP/CBD/SBSTTA/2/7,199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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