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法第三次修改述评
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 时间:2010-12-22 阅读数:
再从国际环境看,近些年来包括专利权在内的国际知识产权制度的协调趋势日益增强。特别是在发展中国家方面,它们日益重视对自身处于优势的传统知识、遗传资源和民间文艺的保护,希望通过推动对这些客体的保护而在和发达国家斗争中维护自身的利益。2001年,世界贸易组织(WTO)多哈部长级会议通过了《关于Trips协议与公共健康宣言》;在2003年,世界贸易组织总理事会又通过了《修改〈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议定书》(下称《议定书》),对强制许可问题做了补充规定,允许成员在规定条件下可以实施强制许可,制造相关专利药品并将其出口到有关国家。这些国际上的最新动向,需要在我国专利法中有所体现,也需要通过修改立法的形式加以解决。
在上述背景下,2006年5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我国专利法的实施情况进行了检查。在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上提交的《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专利法实施情况的报告》即明确提出将专利法的修订列入人大常委会2007年的立法计划。专利法第三次修订工作由此拉开序幕。
总的来说,我国《专利法》第三次修订是我国自身发展的内在需求,也是与国际专利保护趋势相协调的要求,更是有效地解决专利制度运行中存在的问题、更好地发挥其在促进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方面的作用和功能的要求和体现。正如陈广君同志指出的:“这次专利法的第三次修改,重点就是在我们全国科技大会提出来‘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这样一个发展战略的背景下,为了切实地推动我们国家自主创新能力的提高,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这与我们现在正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要求相吻合”。 [⑤]
(二)修订的原则
专利法的基本功能和作用是通过授予发明创造以专利权,以鼓励和保护发明创造,促进发明创造的应用,推进经济社会发展。专利法修订总的原则应当是更好地发挥专利制度的功能和作用。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修订草案送审稿)的说明》,[⑥]《专利法》第三次修改遵循以下几个原则:
其一是维护专利权人利益与维护公众利益的有机统一。这种统一表现在既要充分维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使专利权得到有效而及时的保护,又要切实维护公众的合法权益,更好地规范专利权的行使,防止专利权滥用。
事实上,专利法与其他法律制度一样,应尽量保护所有的社会利益,并在不同的利益之间实现某种平衡与协调。[⑦] 专利法中的许多制度和规定都体现了利益平衡原则,而且这种平衡的机制具有一定的代表性。[⑧] 这种利益平衡机制的关键是专利权人的私人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以及在此基础上更广泛的公共利益之间的平衡。任何成功的专利制度的关键都是在赋予专利权人的专有权和拥有一个开放与竞争性市场的公众利益之间达成精确的平衡,即“专利制度需要在发明者的利益和一般公众的利益之间达成平衡”。[⑨] 其实质在于对专利权这种私权的保护和包括专利权人的竞争者在内的社会公众对以专利为基础的知识和信息接近的利益平衡。我国有关专利的判例即指出,专利法的立法宗旨是“既要明确受保护的专利技术方案,又要明确社会公众可以自由利用技术进行发明创造的空间,把对专利的合理保护和对社会公众提供足够的法律确定性结合起来。”[⑩] 由于利益平衡不仅是一项司法原则,也是一项重要的立法原则,此次专利法第三次修订将其作为首要原则就不难理解了。
其二是适应国际发展趋势与立足本国国情的统一。
这种统一表现在专利法的修订既要考虑专利国际规则的发展趋势,合理借鉴有关国家的成功经验,又要充分把握我国的基本国情,使修订后的专利法与我国所处的发展阶段和现实需要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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