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法第三次修改述评
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 时间:2010-12-22 阅读数:
随着新技术和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国际专利制度的协调出现了新的趋向。我国专利法的修订当然应顾及这一特点。实际上,我国专利法从最初制定到每一次修订,无不将适应国际发展趋势作为重要的原则将以贯彻。这既是中国专利制度纳入国际专利制度大熔炉的需要,也是中国作为一个负责人的大国履行国际义务的需要。同时,从中国国情出发是我国处理一切事情的基本原则,在修订专利法方面也不例外。
其三是维护法律稳定性与提高法律适应性的统一。
这种统一表现在对我国现有专利制度的基本特点和总体框架保持不变,保持法律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对一些与现实需要不够吻合的条文做出必要的增、删、改,以使修订后的专利法因应现实需要。
(三)修订的特点
本次专利法的修订涉及的内容相当多,但其总体风格上是基于总结我国专利法制工作经验,出于中国自身发展的需要,更加充分地保护国内外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并兼顾社会利益的平衡,促进专利制度的功能和作用在中国更好地发挥作用。从具体的修订内容看,此次修订特别重视提升专利法对我国自主创新能力提高的作用,以及在维护公众利益的基础之上加强对专利权的保护。专利法修正案通过后,舆论普遍认为,鼓励创新能力提高和加强对专利权保护,是这次专利法修改的主旋律,贯穿于专利法的始终。因此,这也可以视为专利法第三次修订的主要特点。
二、《专利法》总则部分之完善
(一)专利法之立法宗旨
专利法的立法宗旨是专利法的精髓所在,也是专利法的灵魂和根本指导原则。因此,立法宗旨在专利法条文中占据重要地位。专利立法宗旨的修改则相应地反映了专利立法功能和定位的变化。
我国的法律都有立法宗旨条款,《专利法》也不例外。其中2000年《专利法》第1条规定:“为了保护发明创造专利权,鼓励发明创造,有利于发明创造的推广应用,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创新,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特制定本法。”该立法宗旨条款与1992年《专利法》相比,主要是突出了“科学技术创新”的重要意义和作用,使“创新”第一次在中国专利立法中获得了前所未有的地位。本次修改《专利法》,则进一步提升了专利立法促进创新的重大意义和使命。2009年《专利法》第1条规定:“为了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鼓励发明创造,推动发明创造的应用,提高创新能力,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制定本法”。与2000年《专利法》相比,主要是强调了“提高创新能力”,同时将“有利于发明创造的推广应用”修改为“推动发明创造的应用”,强化了专利法在促进发明创造应用方面的功能和作用,与“提高创新能力”一脉相承。应当说,这一修改具有深厚的现实原因和前瞻意义——中国已将提高自身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作为国家政策和战略举措,而中国(特别是企业)在技术创新、自主创新能力方面,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还有很大的差距。
这次修改专利法,在立法宗旨条款中增加了“提高创新能力”的内容,表明在我国新的历史时期提出建设创新型国家的宏伟蓝图中,专利立法对促进创新和建设创新型国家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专利法对促进技术创新、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具有重要意义,而技术创新与自主创新能力的提高是建设创新型国家的重中之重,因而该内容的增加将引导专利法更好地发挥促进科技进步与创新的功能和作用,使专利法成为实现创新型国家宏伟目标的重要法律保障,因而在我国,这一修改的意义是深远的。
进一步说,我国最近两次修改专利法,在立法宗旨条款中均突出对“创新”的强调,赋予专利法促进创新方面的使命,特别是本次修改专利法强调要“提高创新能力”,与新形势下技术创新对我国经济战略转型具有极端重要的意义、专利法在促进技术创新方面具有重大作用,以及我国目前技术创新情况不容乐观的现实情况是密切相关的:
技术创新对国家经济的发展具有重要的驱动作用。近些年来,随着国际竞争环境的加剧,我国政府越来越认识到技术创新对提升我国综合国力的重要意义,并启动了国家创新工程。该创新工程特别强调了技术创新的重要性。其总体目标是,“到2010年,基本形成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自身发展规律的技术创新体系及运行机制,大型企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主导产品、名牌产品和关键技术的开发能力,产品在国内具有较高市场占有率,并在国际市场具有一定的竞争优势;技术进步成为提高我国经济增长质量和效益的主要途径,为实现第三步战略目标奠定坚实基础。”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和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是我国国家创新战略的重要目标。
关于技术创新,特别是企业技术创新的重大意义,党和国家给予了高度重视。例如,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指出,“要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保护知识产权”。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建议》则指出:建设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形成自主创新的基本体制框架。大力开发对社会经济发展具有重大带动作用的高新技术,支持开发重大产业技术,制定重要技术标准,构建技术创新的技术基础。加强国家工程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建设,鼓励应用技术研究机构进入企业,发挥各类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的创新活力,鼓励技术革新和发明创造。
技术创新对我国经济发展的极端重要意义,还可以联系我国企业目前在技术创新方面存在的比较严重的问题方面加以认识。国务院国资委近年曾进行了一项2716家企业的知识产权问题调查,以2005年为例,我国仅有万分之三的企业拥有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对外技术依存度达50%,高技术含量产品80%以上依赖进口。在技术转移、知识产权应用方面,问卷显示,2000年依赖授权专利的实施率在30%以下的企业占52.4%,82%的企业未开展过专利许可贸易,79.2%的企业未进行过专有技术贸易,88.5%的企业未进行过商标许可贸易。
- 个人简介:(学术)
-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 知识产权法研究所所长、无形资产管理研究中心主任
- 北京大学法学博士
-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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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25号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法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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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法院案例指导工作专家委员会委员
- 最高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研究中心首届研究员
- 中欧仲裁中心仲裁员
- 深圳、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 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 中国律协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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