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法第三次修改述评
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 时间:2010-12-22 阅读数:
不过,2009年《专利法》亦没有采纳送审稿的规定,而是维持原来的规定不变。本文认为,送审稿考虑的问题可能毕竟只是很好的一部分情况,现行的司法解释已就实践中出现的主要问题做了规定。经后,在保持法律规定不变的情况下,通过完善司法解释的规定也是一种重要方式。
权利失效制度也是本次修改专利法过程中探讨的主题之一,并被《送审稿》所吸收。其基本的考虑是,在实践中,有些专利权人明知他人实施了专利权侵权行为,却故意采取“欲擒故纵”、“放水养鱼”策略。在侵权人实施侵犯其专利权行为之初,以自己的行为、、意思表示或者沉默使实施其专利的单位或者个人由理由相信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不会对该实施行为主张权利。等到实施者实施行为达到一定规模和效益后,再“捕鱼收网”,而此时实施者基于对不构成侵权的信赖而可能投入了相当多的资金、设备、原材料。如果允许专利权人在任何情况下都可以随时主张权利,就可能助长上述滥用权利的行为,从而损害社会公众的利益,也不利于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基于此,《送审稿》第73条规定了针对上述情况的所谓专利失效制度。[95]
不过,2009年《专利法》也没有采纳上述规定。本文认为,《送审稿》的规定固然由其合理性,有利于防止专利权的滥用行为,促使专利权人及时行使自己的权利。但是,该规定在实践中也可能产生负面后果,这就是实施者滥用该规定为自己的实施行为进行开脱。另外,上述规定在证据采信方面也存在困难,更加重了该条在实践中的可操作性。因此,2009年《专利法》对权利失效问题未予规定也不无道理。
(五)制止恶意诉讼
从一般意义上说,专利权作为一种独占权,其所有者即专利权人有权对侵害其专利权的行为提起诉讼或者要求专利行政管理部门处理,这也是专利权保护的基本内涵。但是,专利法又是一种在保护专利权与维护公众利益之间平衡的制度,专利权人行使权利并非没有任何限制,其中一个重要方面是不得滥用权利,不得进行恶意诉讼。
在中国专利法中,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不需要经过实质审查即可获得专利权。这可能导致在实践中一些不法行为人利用这一制度,将明知属于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申请专利,并在获得专利权后随即控告他人侵犯其专利权,要求被告停止侵权和赔偿损失。即使是对于经过了实质审查的发明专利来说,也难以完全避免他人故意将现有技术申请并获得专利的情形。上述行为本质上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它会对被控侵权人的合法利益产生严重损害。基于此,《送审稿》第63条规定:“专利权人明知其获得专利的技术或者设计属于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以他人侵犯其专利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请求专利行政管理部门处理的,被控侵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责令专利权人赔偿由此给其造成的损失”。[96]
不过,在2009年《专利法》中,这一禁止恶意诉讼的规定没有被采纳。本文认为,尽管在实践中确实存在上述行为,但不宜作为一个基本法律条文加以规定。理由是,该规定在实践中很可能被被告滥用,作为对抗原告的砝码之一。就正如在专利侵权诉讼中,被告一般要提起无效宣告请求以作为对抗授权一样。同时,即使不予规定,被告仍然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请求反赔。
九、结论
专利法是一个国家知识产权制度体系中的重要法律,特别是与一个国家科学技术进步与创新之间的联系十分密切。专利法的修改是提升一个国家专利制度的功能和作用的体现。中国专利法也不例外。中国专利法的每一次修订,都有其特定的历史背景和缘由。不过,相对于1992年和2000年《专利法》的修订,2008年这次修订专利法更多地是基于中国国内自身需求而作出的。在中国经济保持高速增长、科学技术发展迅速、发明创造日益增多,且专利制度国际化趋势越来越明显的今天,中国专利法将承载更多的历史使命。本次修改专利法,从立法宗旨到专利授权条件、专利申请,再到专利权的保护和限制等,涉及了相当多的条文变动和改革。人们有理由相信,在中国正在大力推进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实行自主创新政策、建设创新型国家的今天,2009年《专利法》将在推动中国科技进步与创新、提升创新能力,促进中国经济社会发展方面,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
[①] 《专利法第三次修改突出两特点:鼓励创新 加强专利权保护》,http://news.xinhuanet.com/politics/2008-12/27/content_10567530.htm, 最后访问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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