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法第三次修改述评
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 时间:2010-12-22 阅读数:
[18]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指南》(2006年版)第二部分第三章第6.1节的规定,同样的发明创造是指两份申请要求保护的发明创造相同。在判断时,应对两份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权利要求的内容进行比较。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19] 参见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指南》(2006年版)。现实中,由于发明和实用新型共同保护技术方案,因而三种专利中只有实用新型和发明有可能被重复授权。外观设计是保护产品富有美感的外观设计方案,与发明和实用新型保护的技术方案截然不同,因此它与发明和实用新型之间不可能构成重复授权。参见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著:《现有技术与新颖性》,知识产权出版社2006年版,第428页。
[20] 从上述的介绍可知,该原则原来是在立法层次较低的《专利法实施细则》中规定的。
[21] 2000年《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4条进一步规定,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向外国人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由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批准。
[22] 这里的中国单位或个人,应做广义理解,不仅包括中国的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所有制单位、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私人企业和其他类型所有制(如混合所有制)单位,也包括根据中国法律成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在中国通常被称为“三资企业”)。2009年《专利法》还将原来规定的“外国人”扩大到外国人、外国企业或外国其他组织,其中外国人除了狭义上的外国人以外,还包括无国籍人。
[23] 这里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专利代理机构”,实质上是指涉外专利代理机构。
[24] 参见2009年《专利法》第19条。
[25] 另外还值得注意的是2009年《专利法》第19条第2款的规定。较之于2000年《专利法》,该规定补充了“依法成立”作为限定条件,即明确了专利代理机构必须是依法成立的。这样就将现实中存在的不具有专利代理合法资格的机构排除在外,有利于净化专利代理市场,防止出现“黑代理”现象。例如,据媒体报道,2008年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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