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请登录], 新用户?[免费注册] 设为首页|添加收藏|联系我们|网站地图|English
当前位置: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 论文精粹 >  文章

专利法第三次修改述评

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  时间:2010-12-22  阅读数:

http://www.wtolaw.gov.cn,最后访问时间:2008125

[18]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指南》(2006年版)第二部分第三章第6.1的规定,同样的发明创造是指两份申请要求保护的发明创造相同。在判断时,应对两份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权利要求的内容进行比较。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379《关于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解决方案草稿》(征求意见稿)第3条(重复专利/同样的发明创造)的规定,同样的发明创造是指两项专利申请或者两项专利所要求保护的发明创造相同,包括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和同样的外观设计。同年102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专利侵权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会议讨论稿)第50条(同一申请人重复申请专利)进一步规定,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是指权利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同。说明书内容相同,但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同,不属于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



[19] 参见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指南》(2006年版)。现实中,由于发明和实用新型共同保护技术方案,因而三种专利中只有实用新型和发明有可能被重复授权。外观设计是保护产品富有美感的外观设计方案,与发明和实用新型保护的技术方案截然不同,因此它与发明和实用新型之间不可能构成重复授权。参见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著:《现有技术与新颖性》,知识产权出版社2006年版,第428页。



[20] 从上述的介绍可知,该原则原来是在立法层次较低的《专利法实施细则》中规定的。



[21] 2000年《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4条进一步规定,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向外国人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由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批准。



[22] 这里的中国单位或个人,应做广义理解,不仅包括中国的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所有制单位、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私人企业和其他类型所有制(如混合所有制)单位,也包括根据中国法律成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在中国通常被称为“三资企业”)。2009年《专利法》还将原来规定的“外国人”扩大到外国人、外国企业或外国其他组织,其中外国人除了狭义上的外国人以外,还包括无国籍人。



[23] 这里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专利代理机构”,实质上是指涉外专利代理机构。



[24] 参见2009年《专利法》第19条。



[25] 另外还值得注意的是2009年《专利法》第19条第2款的规定。较之于2000年《专利法》,该规定补充了“依法成立”作为限定条件,即明确了专利代理机构必须是依法成立的。这样就将现实中存在的不具有专利代理合法资格的机构排除在外,有利于净化专利代理市场,防止出现“黑代理”现象。例如,据媒体报道,200810



相关文章
商标法第三次修改立法建议与理由
注册驰名商标需要扩大保护、但亦存在“度”的限制——“杏花村”商标注册行政纠纷案解
3.3凸显我国凸显我国对自主创新的重视
《出版管理条例》最新修订的重大意义和内容探析
私人复制著作权问题的立法规制透视——兼论我国《著作权法》之完善
网站创始人
个人简介:(学术)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知识产权法研究所所长、无形资产管理研究中心主任
北京大学法学博士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后
邮箱:fengxiaoqingipr@sina.com
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25号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法研究所
个人简介:(实务)
最高法院案例指导工作专家委员会委员
最高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研究中心首届研究员
中欧仲裁中心仲裁员
深圳、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中国律协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委员
中国审判研究会知识产权审判理论专业委员会委员
热点文章排行
联系我们更多>>
通讯处:(Zip:100088)
点击进入免费咨询>>

All rights reserved  备ICP证号:京ICP备12039890号 公安备案号:京公网安备:11011402010413号

技术支持:律师营销网  您是网站第位访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