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法第三次修改述评
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 时间:2010-12-22 阅读数:
2000年《专利法》第27条规定, 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应当提交请求书以及该外观设计的图片或者照片等文件,并且应当写明使用该外观设计的产品及其所属的类别。2009年《专利法》则将该条修改为:“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应当提交请求书、该外观设计的图片或者照片以及对该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等文件”。同时增加一款作为第2款:“申请人提交的有关图片或者照片应当清楚地显示要求专利保护的产品的外观设计。”
上述修改涉及到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在提交文件的要求上,强调了“对该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等文件”;二是在申请人提交有关图片或者照片的要求上,“应当清楚地显示要求专利保护的产品的外观设计”。
第一个修改表明,对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尽管属于文字性内容,不能展示外观设计保护的部位与特点,但对于明确外观设计的保护范围仍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简要说明是对外观设计图片或照片中没有表达的部分或者其他内容进行文字性补充阐明,旨在便于理解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内涵,因而能够起到解释、限定和说明的作用。在外观设计专利实践中,简要说明通常是对外观设计产品的设计要点、省略视图、请求保护色彩等情况作出简要的阐述。在2009年《专利法》第27条第1款中,不再保留“应当写明使用该外观设计的产品及其所属的类别”。实际上,这一内容在上述简要说明中一般会要体现。第二个修改表明,由于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申请人提交有关图片或者照片,应当清楚地显示要求专利保护的产品的外观设计,以免在发生外观设计专利纠纷时,因权利保护范围模糊而影响对侵权的判断。
2.关联外观设计专利申请
2000年《专利法》第31条第1款规定:“ 一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第2款规定:“一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种产品所使用的一项外观设计。用于同一类别并且成套出售或者使用的产品的两项以上的外观设计,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2009年《专利法》则将上述第2款修改为:“一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项外观设计。同一产品两项以上的相似外观设计,或者用于同一类别并且成套出售或者使用的产品的两项以上外观设计,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这一修改的主要特点是允许关联外观设计合案提出外观设计专利申请。
上述修改也是针对实践中关联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存在的困境而在立法上作出的回应。
在中国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实践中,经常出现这样的情况:一个设计人有了一个基本的创新设计方案后,围绕该方案设计又提出了很多相似的设计方案。从设计人的角度来说,他当然希望其基本的创新方案和关联设计都能够获得专利权的保护,以免被控侵权人将获得专利的外观设计稍微修改程不同的外观设计后避免侵权之诉。2009年《专利法》以前,设计人的这一愿望则存在法律障碍,因为如果他就这些相似的关联外观设计分别提出专利申请,则因不符合禁止重复授权的原则[64] 而不能都获得专利权。但如果设计人在一份专利申请中要求保护这些相似的外观设计,那么又会因不符合2000年《专利法》第31条第2款规定的单一性原则而不被驳回。为了克服上述障碍,2009年《专利法》引进了关联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原则。这一修改,大大便利了关联外观设计设计人申请外观设计,避免竞争对手在对现有基本设计进行修正后轻而易举第绕开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从而有利于充分地保护外观设计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正如在本次专利法修改过程中有学者提出应规定关联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制度所指出的一样:这种制度主要涉及两个方面的需要:一是从企业产品开发角度,往往对一个系列开发多种具体产品,以适应不同消费群体需要,而相同系列的不同产品之间往往构成近似;二是从防止仿冒侵权角度,引入关联申请制度,可以对外观设计专利产品构筑北比较大的保护范围,防止稍作变化的仿冒行为。[65]
五、专利权的终止与无效
这部分2009年《专利法》对2000年《专利法》修改的地方很少。涉及的变化如下:
将第47条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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